商资发[2009]573号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9.11.26
【实施日期】2009.1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及时制定和实施了“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一揽子计划,各地也相继出台了一些扶持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目前,政策效应已初步显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情况有所缓解,产业发展总体向好。但从当前产业发展状况看,结构调整虽取得一定进展,但总体进展不快,各地区、各行业发展也不平衡。不少领域产能过剩、重复建设问题仍很突出,有的甚至还在加剧。为此,国务院近日转发了《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合理引导外资投向,巩固和发展当前经济企稳向好的势头,现结合《通知》精神,提出以下要求:
1、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在利用外资工作中更加注重推进结构调整,坚持产业政策导向,严格控制产能过剩行业的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2、加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等产能过剩行业的外商投资审核管理,严禁化整为零、违规审批。严格执行环境监管、用地管理、金融政策和项目投资管理有关规定。
3、对于上述产能过剩行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参照《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审核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54号)履行外资审批备案手续,填写《产能过剩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表》(附后,钢铁、水泥行业备案仍按原规定办理),加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章,并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商务部(外资司)。备案表由外商投资审批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4、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有关要求,对违反国家土地、环保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产业政策规定,工作严重失职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行为要进行问责,严肃处理。